面對過去、現在和將來的DQ,我對選舉管理委員會的期望

面對過去、現在和將來的DQ,我對選舉管理委員會的期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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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舉管理委員會是根據《選舉管理委員會條例》(第541章)而成立的獨立,非政治性和公正的組織,它的職能包括:

  1. 考慮或檢討立法會地方選區及區議會選區的分界,從而作出建議;
  2. 進行和監管選舉,並規管選舉的程序;
  3. 進行和監督選舉委員會的組成過程;
  4. 監督選民登記及有關的推廣活動;
  5. 向行政長官報告任何有關選舉及選舉委員會組成的過程的事宜;和
  6. 採取適當的步驟以確保選舉是公開、誠實及公平地進行。(註1)

選管會由行政長官委任一名主席及兩名其他成員組成,為了保證選管會的獨立性,非政治性和公正性,《選舉管理委員會條例》規定被委任為主席的人必須是高等法院法官,而行政長官在委任主席前必須諮詢終審法院首席法官的意見。現任選管會主席是馮驊法官,兩名成員是香港中文大學副校長張妙清教授和陸貽信資深大律師,三人均是備受尊重的社會知名人士。

面對現時引起社會和國際高度關注的立法會補選準參選人被取消資格(DQ)事件,選管會主席馮驊只表示:「選管會主席在法律結構上沒有任何職能和角色去批評或參與選舉主任的決定,若要質疑選舉主任的決定,不是由選管會或其他機關質疑,一定要透過選舉呈請,參選人若被取消資格,有權提出選舉呈請。」有關言論被批評為推卸責任、因循和不作為。(註2)

選管會的其中一項重要職能是「採取適當的步驟以確保選舉是公開、誠實及公平地進行」,選管會有責任就多起DQ事件作出檢討,在各項條例所賦予的權限中,思考是否要作出改變或建議作出改變,從而讓香港市民相信選舉是公開、誠實及公平地進行的。就確認參選人資格一事上,選管會有需要思考下列兩個問題:

  1. 立法會選舉的選舉主任是否必須要由公務員擔任?

根據《立法會條例》(第542章)第78條,選管會有法定職權委任選舉主任,條文是「選舉管理委員會必須為使選舉能在每個選區或選舉界別舉行,而為每個選區或選舉界別委任一名選舉主任及符合選舉管理委員會覺得需有的數目的助理選舉主任。」條文並沒有明確規限選舉主任必須由公務員出任,惟選管會的慣例是委任公務員擔任選舉主任。

由公務員擔任選舉主任的做法在過去較少爭議,社會普遍信納公務員能持守政治中立,而選舉主任過去僅負責行政查核候選人的資格工作,通常在收齊資料後 2至3 日便能夠書面通知參選人提名是否有效。但自從2016年立法會選舉加入確認書新要求和隨後的取消參選人資格事件後,選舉主任要作出準候選人是否擁護《基本法》及保證效忠特區的政治判斷,其政治中立性開始受到社會的關注。2018年立法會補選的選舉主任仍由公務員據任,其所作出的取消個別準候選人資格的決定被不少市民認為是政治審查。要讓所有香港市民相信選舉是公開、誠實及公平地進行,選管會宜在委任選舉主任上有所改變。

  1. 立法會選舉的提名顧問委員會的職能可否擴大?

根據《選舉管理委員會(提名顧問委員會(立法會))規例》,選管會每次選舉皆委任具法律資格的人士組成提名顧問委員會,2018年的立法會補選的提名顧問委員會由王正宇資深大律師及陳世傑先生組成,任期由2018年1月16日至1月31日。

目前判斷參選人資格主要涉及《立法會條例》中第37條、39條及40條。《立法會條例》第37條主要列出參選資格,第39條則列出喪失資格的條件,而第40條有提及候選人在提名表格中,必須聲明擁護《基本法》及保證效忠特區。根據《選舉管理委員會(提名顧問委員會(立法會))規例》,提名顧問委員會可參照《立法會條例》解釋,向選舉主任和準候選人提供是否有資格獲提名或喪失該資格的意見,惟獨不得就《立法會條例》第40條內容作出解釋,而較具爭議的取消資格爭議正正和第40條相關。換言之,選舉主任就第40條有關效忠事宜尋求法律意見時,只能由政治委任的律政司司長處理,變相讓行政機關有機會作出政治審查,難怪被人質疑是有欠公道。

要保證選舉公平,選管會宜向政府提出修改《選舉管理委員會(提名顧問委員會(立法會))規例》,讓提名顧問委員會得到授權就《立法會條例》第40條向選舉主任和準候選人提供是否有資格獲提名或喪失該資格的意見。

若選管會繼續不作為,不在制度上改進,沒有採取適當的步驟以確保選舉公開、誠實及公平地進行,下一個被DQ的將會是選管會的公信力和政府的信譽。

註1:選舉管理委員會網頁

註2:明報A9 (2.2.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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